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乐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Musical instru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 SMIT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跨地区、跨部门,不受所有制和隶属关系限制,从事乐器生产、科研、经营、教学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上海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实现振兴和发展中国乐器行业为目的。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业务上接受上海经贸委、上海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起到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上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事项等。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并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五、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名牌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七、对本行业新办工业企业申报进行前期调研,并提出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的主要依据。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
九、对本行业产品的价格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利益。
十、组织行业性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凡从事乐器生产、科研、教学、情报信息、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注册执照者,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法人代表担任,或由法人代表委托他人出任;
(四)个人会员:凡从事乐器生产、科研、经营、演奏、教学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者和热衷于乐器事业发展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入会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向协会报告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填报年度生产经济指标统计表;
(五)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竞争活动和侵权行为,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团体会员重大事项的变动(企业名称更改、厂址变迁及企业法人变更等)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及协会颁发的其它有关证件,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各项活动或虽然参加了协会组织的活动,但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经提示后仍不纠正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进行有损于行业利益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行业与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威望;
(三)专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行业,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组织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
(八)兼职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应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在其任职期间退休、调任的,由该企业的新法人代表自然接替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本协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协会其他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协会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六)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励、考核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为实现本会宗旨和完成本会任务而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为支付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和劳务报酬;
(三)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开支;
(四)其它正当开支;
(五)出版刊物的有关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财务由秘书处制定制度、并负责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2月协会会员大会(或通讯)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